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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20-09-18 來源:北京潔爾爽高科技有限公司 |
紡織品服裝“使用說明”新國標應用中的常見問題解析
5月1日起,新的強制標準GB 5296.4 — 2012《消費品使用說明第4部分:紡織品和服裝》(以下簡稱標準)開始實施,標準主要規(guī)定了在國內銷售的紡織品和服裝的“使用說明”所必須滿足的基本原則和要求,這引起了生產者、消費者以及第三方檢測人員的注意。 作為服裝銷售的一部分,“使用說明”是對產品的真實性描述,可以幫助買賣雙方規(guī)避交易摩擦,同時也是質檢判定合格與否的重要依據(jù)。“使用說明”在服裝上的表現(xiàn)形式主要有2種——懸掛標簽(即吊牌)和耐久性標簽,主要包含8項內容: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、產品名稱、產品的號型或規(guī)格、纖維成分及含量、維護方法、執(zhí)行的產品標準、基本安全類別、使用和貯藏注意事項。
根據(jù)新標準的規(guī)定,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。 (1)產品的號型或規(guī)格、纖維成分及含量、維護方法等3項內容必須以耐久性標簽的形式來體現(xiàn),其他內容可用吊牌等形式體現(xiàn),不必出現(xiàn)在耐久性標簽中。 (2)對于進口產品,應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(國家或地區(qū)),以及代理商或進口商、銷售商在中國大陸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。對于非進口產品,應標明承擔法律責任的制造商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。 (3)產品名稱應真實、準確,且應采用規(guī)定術語,不可用商標名代替產品名稱。 (4)服裝的號型規(guī)格表示由號(適穿的人體身高)、型(適穿的上體胸圍或下體腰圍或臀圍)和體型(人體胸圍與腰圍的差數(shù),即Y、A、B和C)3 部分組成,如“175/96A”。而采用英文字母“S”、“M”、“L”等來表示的方法是錯誤的。
(5)對于纖維含量的標注,當標簽上的某種纖維含量≤10%時,纖維含量允許誤差為3%;當某種纖維含量≤3%時,實際含量不得為0。當標簽上的某種填充物纖維含量≤20%時,纖維含量允許誤差為5%;當某種纖維含量≤5%時,實際含量不得為0。 (6)維護標簽的內容主要包括洗滌、漂白、干燥、熨燙和專業(yè)護理5項內容,且標注時亦應按此順序進行排列,用來說明整件產品可以采用的護理方法。 (7)對于安全類別,嬰幼兒產品最低必須要符合A類技術要求,直接接觸皮膚產品最低應符合B類技術要求,非直接接觸皮膚產品最低應符合C類技術要求。另外,嬰幼兒產品要在使用說明上標注“嬰幼兒用品”字樣。 (8)此外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和《產品標識標注規(guī)定》的有關條款,產品質量等級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也要體現(xiàn)在使用說明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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